作者
张千帆
发表日期
2005/7/18
期刊
华东政法学院学报
期号
3
页码范围
25-33
简介
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,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,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: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,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,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;宪法不是国家政策,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;宪法不是政治纲领,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极权利.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,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.
引用总数
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5119768129792113
学术搜索中的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