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PDF][PDF]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

刘俊海 - 中国法学, 2020 - civillaw.com.cn
刘俊海
中国法学, 2020civillaw.com.cn
内容提要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蕴含着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, 公司善治, 股权文化,
契约精神与信托义务等公序良俗, 为效力性规范. 私法规范中的所有强制性规范皆为效力性规范.
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, 除非由公司决议予以追认或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表制度
保护. 公司法创设的债权人审查章程与决议的注意义务深度影响着《 民法典》 第504
条的解释与适用. 已登记章程对法定代表权的限制可对抗债权人. 债权人若已尽合理审慎的形式
审查义务, 即为善意. 履行注意义务以理性人标准为主, 主观标准为辅. 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时 …
内容提要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蕴含着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, 公司善治, 股权文化, 契约精神与信托义务等公序良俗, 为效力性规范. 私法规范中的所有强制性规范皆为效力性规范.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, 除非由公司决议予以追认或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表制度保护. 公司法创设的债权人审查章程与决议的注意义务深度影响着《 民法典》 第 504 条的解释与适用. 已登记章程对法定代表权的限制可对抗债权人. 债权人若已尽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, 即为善意. 履行注意义务以理性人标准为主, 主观标准为辅. 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时, 相对人可请求法定代表人履约或赔偿, 但与公司无涉. 建议新《 公司法》 原则禁止公司对外作保. 要根除同案不同判现象, 既需推动立法精准化, 可诉化与可裁化, 更要消除法律解释碎片化; 要破除法律部门藩篱, 扭转 “重合同法, 轻公司法” 现象; 要终结公章至上论和法定代表人至上论, 区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和公司决议行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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